終止亂象「財團法人」應正名「公益法人」

【蘋果日報/高雄醫學大學校長劉景寬

現正進行修法的《醫療法》,與曾在去年立法院會期提出修法並預期近期會再提出的《私立學校法》,相關性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公益性的財團法人概念的建立。由於「財團法人」必是公益團體,建議應正名為「公益法人」,並同步將「財團法人董事會」改稱為「公益法人董事會」。以避免名詞與語意的混淆,造成社會上許多曲解與衍生的問題,尤其是在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大學的問題與爭議。

讓我們審視現在的財團法人觀念。首先,在《民法》上,權利的主體是「人」,而「人」可以分為「自然人」與「法人」;法人又分為「社團」與「財團」,即我們一般所稱的「社團法人」與「財團法人」。

先了解社團法人。社團法人是以「成員」為基礎而成立,因此社員大會(總會)有最高權力。按營利與否又可以分成三類:營利社團法人(所有公司行號,即一般所稱公司法人、部分私立醫院等)、中間社團法人(為特定人服務,如校友會、同鄉會等)、公益社團法人(為非特定對象服務,如聯合勸募協會、身心障礙聯盟等)。

財團法人公益性質

財團法人則是以「一筆財產」為基礎而設立,也就是所謂的「基金」。某人或某些人捐出財產,成立一筆基金,依我國法律實務與通說,必須是為了某項公益目的,也因而享有許多財務、租稅優惠,例如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設醫院享有盈餘完全免稅優惠規定等。而一筆基金顯然不會自己做事,因此《民法》上安排了一個委員會來管理它的運作,並要求訂定「捐助章程」,照章行事。這個委員會,就是我們所稱的「董事會」。所以,所有的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性質。平常我們看到的所有「基金會」都是「財團法人」,如勵馨基金會、董氏基金會、伊甸基金會等。

更重要的是,所有的私立學校(含各私立大學),以及一部分的私立醫院(如大家熟悉的大型醫院長庚醫院、亞東醫院等)也都是財團法人,都是公益性質。所有法規、實務運作都是圍繞著「公益性質」運作的。

但是最容易遭致混淆的就是財團法人中的「財團」二字。法律名詞中的財團法人乃是公益性質,但是「財團」二字在現今的一般大眾用語與社會觀念之中,指涉的是「大規模的企業集團」,如鴻海、國泰、遠東企業集團等,早已和《民法》上的「財團」或「財團法人」大異其趣。

不應僵化陳舊翻譯

這樣的名詞,導致社會大眾在討論「財團法人」、「財團法人私立學校╱醫院」時,產生很大的誤解,以為名稱上冠有「財團法人」的機構是屬於「財團(企業集團)」私有的,而無法理解為何要講求公共化與公益性,遑論要求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的呼聲。近兩年,最明顯的例子即是關於東海大學、長庚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之爭議事件。

因此,筆者在此呼籲,法律不應僵化於歷史性的用詞與陳舊的翻譯,「財團法人」既然必是公益團體,應該正名為「公益法人」,並同步將「財團法人董事會」改稱為「公益法人董事會」。這樣一來,名正言順,財團法人回歸公益性的觀念理路才有辦法推廣,以全民稅金補助或享受稅金減免的財團法人機構才能受到全民監督,也才能在實務上推展「財團法人法(建議同步修正為「公益法人法」)」之創設,以及《私校法》和《醫療法》的補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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