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大學法第五條「大學應定期對教學、研究、服務、輔導、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,進行自我評鑑」規定,及教育部「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」規劃,本校自89學年度起即於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中規劃每三年辦理自我評鑑,並依據評鑑結果,檢討計畫執行成效,作為自我改善或政策推動之依據。依此規劃,本校已於89、92及95學年度辦理三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,於91及94學年度辦理兩次行政及研究單位自我評鑑。另為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,本校自94學年度起積極推動自我評鑑機制法制化,除設置「自我評鑑委員會」與制訂「自我評鑑實施辦法」外,另於自我評鑑委員會之下設置教學、行政及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,並責成各小組制定施行細則,以制度化之方式,恪守每三年辦理自我評鑑。依此於98學年度完成第4次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暨第3次行政及研究單位自我評鑑。
 
歷年各類自我評鑑辦理情形:
 

評鑑類別

推動組織

執行單位

評鑑對象

辦理學年度

教學單位 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

教務處、學務處

各學院及其所屬系、所、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

89、92、95、98
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 秘書室 各處、室、館、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91、94、98
研究單位 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 研發處 各校、院級研究中心 91、94、98